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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於今天快播事件,队长的法律教室

    各位同学大家好,关于今天的事情,我想大家应该都有很多想法吧,所以队长就决定要开个法律教室来解说了。但因为队长学的法律和大家用的不同,所以就只是单纯法学讨论而已,请不要作过多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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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

    某日,季亚斯到海边渔夫经营的鱼店买大黄花鱼(处理方式和河豚一样)。季亚斯在与海边渔夫言谈中表示生活艰难,马个鸡跟自己吃苦很可怜等等。尽管相识多年,海边渔夫知道季亚斯长期受忧郁症所苦,但没有意识到任何异常而将大黄花鱼卖给季亚斯。数天后,季亚斯使用海边渔夫卖出的大黄花鱼,因为故意使用错误的料理方式毒死马个鸡,最后马个鸡死亡。试问:海边渔夫出卖大黄花鱼的行为,是否可能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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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队长的法律教室解答:

    季亚斯犯了杀人罪,我想这应该大家都没有疑虑吧?但问题是海边渔夫卖鱼的行为,到底会不会成立犯罪?这就跟今天的案子是有点像的,因为都是业者利用某个东西来赚钱,但该物品最后发生的结果,往往都不是业者所能预见到的,以下就让队长来告诉大家结果吧。

    客观上,季亚斯使用海边渔夫贩卖的大黄花鱼毒死人,海边渔夫贩卖的大黄花鱼对于季亚斯行凶之犯行,具有物理上的助力,应无疑义。惟学说及实务上认为,并非一切具物理上助力之行为,均该当帮助犯之客观要件,而是必须该帮助行为系对于正犯而言,属「不可或缺」之实质贡献者,或直接重要的帮助,帮助者始应成立帮助犯,以免刑罚范围过广度扩张。由于日常生活中,季亚斯取得大黄花鱼这种鱼类,或说此类杀人工具极为容易,海边渔夫贩卖大黄花鱼之行为,并非本件不可或缺之帮助行为,故海边渔夫不成立本罪。

    退步言之,纵认客观上海边渔夫成立杀人罪之帮助行为,惟帮助犯之成立,尚须帮助者主观上有帮助犯罪之故意,以及帮助犯罪既遂之「双重故意」,方能成立。依题意,海边渔夫对于季亚斯会拿鱼去毒人之行为,并无认识之预见可能性,亦即海边渔夫不具备本案之帮助故意与帮助既遂故意,故仍不成立本罪。

    把人名、物品的名称换一换,再对照今天的案例,是不是觉得拍案惊奇?说穿了,播放软件本身就是个中立的工具,真正有问题的是论坛平台负责管理人和老司机们,而不是软件开发者。

    起诉软件开发者,与起诉犯罪之间根本毫无因果关系可言,连起诉的最低标准都达不到,怎么还会弄到要起诉开庭?真的是滑天下之大稽,检方的法学素养应该回炉重造才是,这东西只能说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今天快播被起诉,改天会不会其他的讨论平台、播放软件也遭殃呢?这对长说不准,因为如果司法不能公平、公正、客观,队长在这边说再多法学理论都没用。

    这里是宪兵队队长,只是一个陈腔滥调誠哉斯言辞多不修的车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