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七章 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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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第一组证据念完,接着翻开第二组证据的目录,拿起桌面的矿泉水瓶喝了一口,继续说道:“现在我宣读当庭提交的证据及其证明目的,请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批准。” 审判长点头说道:“可以宣读。” 我说道:“谢谢审判长,谢谢人民陪审员。第二组证据的第一项,原、被告所在小区的qq群聊天记录截图,内容是被告本人曾经在qq群内说,自己家院子里的葱花还有很多其它蔬菜多到吃不完,哪位邻居需要的可以自己过去采摘,被告家没人在也不要紧,护栏不高可以自己翻越,因为护栏没有门,只能从被告家客厅阳台进入小花园。然后原告的女儿在qq群里回复道:好的,感谢中国好邻居,明天我让我奶奶去拿点。被告回复道:不客气,远亲不如近邻。这项证据证明被告一直容许邻居们去她家采摘蔬菜瓜果,其将有毒的、与韭菜十分相似的洋水仙与蔬果混种,属于明知存在发生误食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风险,但却放任该危险长期存在,因此被告对原告母亲的死亡和原告食物中毒住院,有着根本性的过错。” 这个时候,我抬头看了被告一眼,发现她原本十分淡定的表情变为了有一丝慌乱。 接着,我继续说道:“第二组证据的第二项,是一张照片,原告母亲的照片,拍照地点是在家里客厅,照片中可以看到,在原告母亲身后桌面,是几朵蔷薇,插在一个玻璃瓶里,这些蔷薇,也是之前原告女儿受邀去被告家里自己动手采摘的。该项证据也证明了,被告一直在放任邻居们去其家里花园摘花摘菜,其将与韭菜十分相似的有毒植物洋水仙种在花园里,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因此被告对原告母亲的死亡和原告食物中毒住院,有着根本性的过错。第二组证据的第三项,是原告和被告家房产证复印件,证明房产证上的产权,不包含阳台外的小花园。该项证据证明小花园属于小区的公共绿地,原告的母亲进入小花园采摘果蔬,如前所述,首先是得到原告允许,其次,不属于擅自进入私人空间,更不是进行了盗窃。因此被告对原告母亲的死亡,还有原告本人住院治疗,有着根本性的过错。报告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原告举证完毕。” 审判长点点头,说道:“原告,哪些证据有原件,有原件的提供给合议庭核对。” 我说道:“病历和票据是原件,聊天记录截图和照片还有房产证是复印件。” 审判长说道:“好的,书记员拿上来给我。” 过了几分钟,审判长核对完原件之后,说道:“书记员把原件拿给被告核对。” 等书记员将原件交给被告,被告仔细核对了一遍,然后抬头说道:“审判长,我可以发表质证意见了吗?” 审判长说道:“被告可以就原告提交的两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说道:“对原告第一组证据的第一项,也就是证据一,原告本人的病历、医疗费票据,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它们的关联性有异议,理由如下:原告的母亲擅自进入原告家的花园,盗窃了被告合法种植的洋水仙,原告任何健康损失,均与被告无关。证据二,原告的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质证意见和对证据一的质证意见一致。证据三,原告母亲的病历、医疗费票据,质证意见和对证据一和证据二的质证意见一致。证据四,原告母亲的死亡证明,尸检报告,证据五,原告母亲的丧葬费票据。质证意见和前面的一样。证据六,原告亲友前来吊唁的部分飞机票、火车票、打车票,以及食宿费用票据,质证意见除了跟前面一样之外,还加一句:亲友前来吊唁的费用是亲友自己支付的,哪怕是原告支付,也不属于法律规定里面的损失范围,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法院认定被告有责任,也不应该承担该项费用。而且这些票据也并不全面,与原告的诉请金额对不上。我大概算了一下,少了一万多。” 被告说完这些话之后,沉默了一分多钟。审判长看起来有点不耐烦了,说道:“请被告继续对原告的第二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点点头,继续说道:“对原告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一,质证意见除了跟对原告第一组证据的证据一的质证意见一致之外,还加一句:即使被告曾经邀请邻居们来家里摘菜摘果,但不代表在此之后邻居都可以随便来。打个比方,我邀请某个朋友来家里吃过一餐饭,那以后这个朋友每餐饭都可以不请自来,来我家吃吗?对原告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二,质证意见跟前面一致。对原告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三,质证意见如下:虽然小花园的产权不属于被告本人,但是在购买该房产的时候,开发商曾经承诺说小花园是赠予被告单独使用,而且一楼的价格要比楼上的户型都要高。如果不是为了这个单独的小花园,被告,乃至原告,怎么可能购买比较潮湿的一楼。因此一楼的小花园属于私人领地,他人不得擅自进入,更不可以进入盗窃蔬菜瓜果。而且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不予立案通知书里面也可以看出,被告对这件事情一点过错也没有……”
审判长这个时候打断道:“现在是质证阶段,与证据无关联的意见等下在辩论阶段会给你发表,请问被告,你的质证意见是否发表完毕?” 被告点点头说道:“审判长,我对原告证据质证意见发表完毕。” 这个时候我举手说道:“报告审判长,我请求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发表反驳意见。” 审判长说道:“反驳意见等到辩论阶段再一并发表。” 我说道:“好的,听从审判长安排。” 审判长说道:“接下来由被告针对三个争议焦点一并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