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院 - 历史小说 - 风俗通义校注在线阅读 - 第34节

第34节

    〔七〕封禅书集解徐广曰:“应劭云:武帝令乐人侯调始造此器。【】”王应麟急就篇补注三引同文选箜篌引注引应劭汉书注:“

    使乐人侯调作之,取其坎坎应节也,因以其姓号名曰坎侯。”宋书乐志一:“空侯,初名坎侯。武帝赛灭南越,祠太一后土,用乐,令乐人侯晖依琴作坎侯,言其坎坎应节奏也。侯者,因工人姓尔,后言空,音讹也。”旧唐书音乐志二:“箜篌,汉武帝使乐人侯调所作,以祠太一。或云侯辉所作。其声坎坎应节,谓之坎侯,声讹为箜篌。或谓师延靡靡乐,非也。旧说亦依琴制,今按其形,似瑟而小,七弦,用拨弹之,如琵琶。竖箜篌,胡乐也,汉灵帝好之,体曲而长,二十有二弦,竖抱于怀,用两手齐奏,俗谓之擘箜篌。凤首箜篌,有项如轸。”乐府古题要解下:“旧史称汉武帝灭南越,祠太乙后土,令乐人侯晖依琴造坎侯,言坎坎节应也,侯,工人之姓,因曰坎侯,后讹为箜篌也。”乐府解题:“汉武灭南粤,令乐人侯晖依琴造坎,音坎坎应节,以侯姓名坎侯。”古今事物考五:“风俗通:汉武帝令乐人侯调,依琴作坎侯。杜佑曰:其声坎坎应节,故曰坎侯,讹为空侯。侯者,因乐人姓也。”

    〔八〕释名释乐器:“箜篌,盖空国之侯所存也。”通鉴汉纪三十六注引世本:“空侯,空国侯所造。”段安节乐府杂录:“以其亡国之音,故号空国之侯。”是又一说也。

    〔九〕小雅伐木文。

    〔一0〕俞樾茶香室丛钞一:“按此,知诗所谓坎坎鼓我者,鼓琴鼓瑟皆是,毛传无文,郑笺云:为我击鼓坎坎然。非古义也。诗鼓我与舞我同,鼓非乐器也,琴瑟皆可鼓,何必击鼓乃谓之鼓乎”

    筝

    谨按:礼乐记:“筝〔一〕五弦,筑身也。〔二〕”今并、凉〔

    三〕二州筝形如瑟,不知谁所改作也〔四〕。或曰:秦蒙恬所造〔五〕。

    〔一〕“筝”字原脱,据拾补校补。

    〔二〕拾补云:“宋书乐志引筝,筑身而瑟弦。”钱大昕曰:“案通鉴注卷六十引云:筝,秦声,五弦筑身。筝者,上圆象天,下平象地,中空象**,弦柱十二,拟十二月,乃仁智之器也。下接今并、凉云云。”器按:群书通要丁二引云:“筝者,上圆象天,下平象地,中空准**,弦柱十二,准十二月,乃仁智之器也。”是元人所见本,俱有此文。又此所引乐记,乃佚礼文,说已见前。说文:“筝,鼓弦筑身乐也。”从御览五七六引初学记十六引“

    筝,秦声也,或曰:蒙恬所造”,在“五弦筑身”前,又事物纪原二引作“筝,秦声也,而五弦,今十三弦,不知谁作”。今本脱“筝秦声也”句。史记李斯传:“夫击瓮叩,弹筝搏髀,而歌呼呜呜快耳目者,真秦之声也。”隋书音乐志:“筝,十三弦,所谓秦声,蒙恬所作也。”据此,则此文“五弦”上当补“秦声”二字,“筑身也”下,当补元人所引“上圆象天”一段。

    〔三〕事始“凉”误“梁”。

    〔四〕器案:御览五七六引此下尚有“按京房制五音,唯加瑟十三弦,此乃筝也,今雅乐筝十二弦也,他乐皆十三弦,如筝稍小,曰云和,乐府不用”四十字。

    〔五〕文选筝赋注引无“秦”字。倭名类聚钞六引作“神农造筝,或曰蒙恬所造,秦声也”。宋书乐志一、初学记十六、书钞一一0、御览五七六引傅玄筝赋序类聚四四引作傅子:“筝,秦声也,以为蒙恬所造。今观其器,上圆象天,下平象地,中空准**,弦柱拟十二月,体合法度,节究哀乐,设之则四象在,鼓之则五音发,斯乃仁智之器,岂蒙恬亡国之臣所能关思哉。”

    筑

    谨按:太史公记〔一〕:“燕太子丹遣〔二〕荆轲欲西刺秦王,与客送之易水,而设祖道,高渐离击筑,荆轲和歌,为濮上音〔三〕,士皆垂发涕泣〔四〕,后为羽声,慷慨而索,瞠目,发尽上指冠。〔五〕荆轲入秦,事败而死。渐离变名易姓〔六〕,为人庸保〔七〕,匿作于宋子〔八〕,久之,作苦,闻其家堂上〔九〕客击筑,伎痒〔一0〕不能毋〔一一〕出言,曰:彼有善不善。〔一二〕从者告其主曰:彼庸乃知音,窃言是非。家丈〔一三〕人作乐,召前使击筑,一坐称美〔一四〕,赐酒;而渐离念久畏约,毋穷已时〔一五〕,乃退,出〔一六〕装匣中筑,与其善衣,更容貌而前,莫不惊愕,下与亢礼〔一七〕,以为上客,使击筑歌,无不涕泣而去者。宋子客传之,闻于秦始皇,始皇召见,人有识者,乃高渐离;始皇惜其善击筑,重〔一八〕杀之,乃矐其目〔一九〕,使击筑,未尝不称善,稍益近之。渐离乃以铅置筑木〔二0〕中,后进得近,举筑扑始皇,不中,于是遂诛。〔二一〕”

    〔一〕见刺客列传。

    〔二〕“遣”,徐本误“达”。

    〔三〕拾补据史记校作“为变征之声”。

    〔四〕拾补云:“发史作泪。”识语:“泪是后人因下文发尽上指冠更之,无义。”案汉书中山靖王传注:“应劭曰:燕太子丹,遣荆轲刺秦王,宾客祖于易水之上,渐离击筑,士皆垂泣,荆轲不能复食也。”亦不作“发”,当从拾补说校改。

    〔五〕水经易水注引阚骃称:“燕太子丹遣荆轲刺秦王,与宾客知谋者祖道,皆素衣冠送之于易水之上。荆轲起为寿,歌曰: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高渐离击筑,宋如意和之,为壮声,士发皆冲冠,为哀声,士皆流涕于此也。”然则所谓濮上之音即哀声,羽声即壮声也。

    〔六〕文选射猎赋注引作“变姓易名”。

    〔七〕刺客列传索隐:“案谓庸作于酒家,言可保信,故云庸保。鹖冠子曰:伊尹保酒。”

    〔八〕史记集解:“徐广曰:县名也,今属钜鹿。”册府元龟九四八“作”作“依”。

    〔九〕颜氏家训书证篇、靖康缃素杂记二引“上”有“有”字。

    〔一0〕“痒”,拾补曰:“文选注引作养,乃正体。”

    〔一一〕“毋”字原无,朱筠曰:“文选射雉赋注引作伎养不能毋出言,颜氏家训引此作伎痒不能无出言,据此应增一无字。”拾补曰:“脱,选注有,颜氏家训作无。”案靖康缃素杂记引作“伎养不能无出言”,今据朱、卢校补。

    〔一二〕今史记“伎养”作“傍偟”,颜氏家训曰:“案伎痒者,怀其伎而腹痒也,是以潘岳射雉赋亦云:徒心烦而伎痒。今史记并作徘徊,或作彷徨不能无出言,是为俗传写误耳。”案文选李善注:“有伎艺欲逞曰伎养。”

    〔一三〕“丈”,史记作“大”,单行本索隐作“丈”,册府作“主”。

    〔一四〕“美”,史记作“善”。

    〔一五〕史记、册府作“念久隐畏约无穷时”,索隐曰:“约谓贫贱俭约,既为庸保常畏人,故云畏约,所以论语云:不可以久处约。”器案:索隐说是,史记秦始皇本纪:“尉缭曰:秦王为人,居约,易出人下。”义与此同。

    〔一六〕拾补“出”下补“其”字。

    〔一七〕史记汲黯列传正义、汉书高纪下注引应劭曰:“亢礼,长揖不拜也。”

    〔一八〕文选喻巴蜀檄文注:“重,难也。”本书穷通篇虞卿条:“

    魏齐闻信陵君之初重见之。”史记范雎传“重”即作“难”。

    〔一九〕史记集解:“矐音海各反。”索隐:“海各反,一音角,说者云:以马屎熏令失明。”

    〔二0〕“木”字,拾补云:“衍。”索隐曰:“案刘氏云:铅为挺,着筑中,令重以击人。”器案英人斯氏劫去唐写本卢藏用春秋后语燕语第十注斯一四三九引应劭作“押中”,则“木中”当是“柙中”之误。

    〔二一〕此事又见战国策燕策三、论衡书虚篇。器按:史记高纪正义、汉书高纪下注引应劭,文选荆轲歌注引应劭汉书注,唐写本卢藏用春秋后语注引应劭,急就篇王应麟补注引应劭,并云:“筑状似琴

    一作“瑟”而大,头安弦,以竹击之,故名曰筑。”今考应氏此篇释乐器者,俱详其性状,惟此独否,当据应注以补之也。

    缶

    谨按:易称:“日之离,不鼓缶而歌。〔一〕”诗云:“坎其击缶,宛丘之道。〔二〕”缶者,瓦器,所以盛浆〔三〕,秦人鼓之以节歌〔四〕。太史公记〔五〕:“赵惠文王与秦昭王会于渑池,秦王饮,酒酣,曰:寡人窃闻赵王好音,请奏瑟。赵王鼓瑟,秦御史前〔六〕曰:某日〔七〕,秦王与赵王会饮,令赵王鼓瑟。蔺相如前曰〔八〕:窃闻秦王善为秦声,请奏缶以相乐。〔九〕秦王怒不许〔一0〕。于是相如进曰:五步之内,相如请得以颈血溅大王矣。左右欲刃相如〔一一〕,张目叱之,皆靡。于是秦王不怿,为一击缶。相如顾召御史书曰〔一二〕:秦王为赵王击缶也。〔

    一三〕”

    〔一〕离卦文。

    〔二〕陈风宛丘文。黄佐曰:“缶,秦声也,陈师从胡公于丰,众习其声以归,国人化之。”

    〔三〕史记蔺相如传集解、书钞一一一引“浆”上有“酒”字。

    〔四〕孔本书钞此下有“象形也”三字,说文缶下云:“缶,瓦器,所以盛酒浆,秦人鼓之以节歌,象形。”即此所本。汉书杨恽传注引应劭,文选报孙会宗书注引应劭汉书注,并云:“缶,瓦器也,秦人击之以节歌。”汉书五行志中之下,师古注曰:“缶,盎也,即今之盆。”演繁露四:“应劭风俗通:缶者,瓦器,所以节歌。”易曰:日之离,不鼓缶而歌,则大耋之嗟凶。杨恽传:击缶而呼呜呜者,真秦声也。由此言之:击缶者,皆击之以节其歌,非缶而自能出声也。”

    〔五〕见蔺相如传。

    〔六〕史记“前”下有“书”字,今此下文亦有“书”字,当据补。

    〔七〕史记作“某年月日”。

    〔八〕史记“曰”下有“赵王”二字。

    〔九〕史记作“请奉盆秦王以相娱乐”,王念孙、张文虎据文选西征赋注、御览五八四引改“奉”为“奏”,云:“奏,进也。”器按:此文正作“奏”,王、张俱失引。

    〔一0〕郎本“许”误作“计”。

    〔一一〕史记重“相如”二字,当据订补。

    〔一二〕史记“曰”下有“某年月日”四字。

    〔一三〕御览引史记作“赵王使秦王击缶”。水经谷水注:“谷水又东迳秦、赵二城南,世谓之俱利城。耆彦曰:昔秦、赵之会,各据一城,秦王使赵王鼓瑟,蔺相如令秦王击缶处也。”案:俱利城又见魏书地形志上、通典州郡七、元和郡县志五、舆地广记五、太平寰宇记五。

    笛〔一〕

    谨按〔二〕:乐记:“武帝时〔三〕丘仲之所作也〔四〕。笛者,涤也〔五〕,所以荡〔六〕涤邪秽〔七〕,纳之于〔八〕雅正也。〔九〕”长二〔一0〕尺四寸,七孔〔一一〕。其后又有羌笛,马融笛赋曰:“近世双笛从羌起〔一二〕,羌人伐竹未〔一三〕及已,龙鸣水中不见己〔一四〕,截竹吹之音相似〔一五〕,剡〔一六〕其上孔通洞之,材〔一七〕以当檛便易持〔一八〕,京君明贤〔一九〕识音律,故本四孔加以一,君明所加孔后出,是谓商声五音毕。〔二0〕”

    〔一〕原注:“篴同。”案礼记明堂位音义:“笛本又作篴,音狄。”玉篇:“篴,同笛。”

    〔二〕拾补曰:“脱礼字,下同。”识语曰:“谨按:刘子政校书,得乐记二十三篇,小戴记止断取十一篇耳,仲远所引当是乐器篇语,在余十二篇中,不当有礼字。郑君周官注:狸首在乐记。蔡中郎明堂论引乐记:武王伐殷,为俘馘于京大室。都无

    礼字可证也。”

    〔三〕拾补云:“书钞有工人二字。”按孔本无;事类赋十一、御览五八0有。

    〔四〕通典乐典四引“丘”作“邱”。礼部韵略二十三锡笛下曰:“按说文:七孔筒也。羌笛三五孔,风俗通云:武帝时丘仲所作。则以羌笛为丘仲作。”宋书乐志一:“笛,案马融长笛赋,此器起近世,出于羌中京房备其五音。又称丘仲工其事。不言仲所造。风俗通则曰:丘仲造笛,武帝时人,其后更有羌笛。三说不同,未详孰实。”吴翌凤灯窗丛录二曰:“风俗通曰:笛,武帝时丘仲所作。非也,高祖初入咸阳宫,得玉笛长二尺三寸,二十六孔,铭曰昭华之琯。在武帝前。”

    〔五〕释名释乐器:“篴,涤也,其声涤涤然也。”

    〔六〕初学记十六、类聚四四、书钞一一一、事类赋、群书通要丁二引无“荡”字。

    〔七〕周礼春官笙师职篴,杜子春读为荡涤之涤。朱筠曰:“文选马融长笛赋注引此作涤荡邪志。”案史记乐书:“荡涤邪秽。”

    〔八〕书钞无“之于”二字;类聚、文选注、事类赋、群书通要无“于”字。

    〔九〕希麟续一切经音义四引作“笛,涤也,言涤去邪秽,纳正气也”,与此异。御览五八0引乐书:“笛者,涤也,丘仲所作,可以涤荡邪气,出扬正声。”

    〔一0〕“二”,拾补云:“初学记、书钞皆作一,类聚无。”案:苏轼李委吹笛诗冯注“二”作“一”,御览、通志乐略二、事物纪原二无。

    〔一一〕苏诗冯注引“七孔”作“六孔”。

    〔一二〕案:此句上,文选马融长笛赋冠以“其辞曰”,李周翰曰:“此丘仲所言之辞也。”李善曰:“风俗通曰:又有羌笛。然

    读为“然则”羌笛与笛,二器不同。”

    〔一三〕“未”,从宋本、钟本,余本俱误“木”,朱筠曰:“木当作未。”拾补校作“未”。

    〔一四〕“己”原作“后”,朱筠曰:“后当作己。”拾补校作“己”,长笛赋作“己”,今据改正。李善曰“己谓龙也。”

    〔一五〕文选“音”作“声”。旧钞本李冶古今黈五:“季长谓龙吟水中不见羌人,羌人故得截竹吹之,以效其声,而文选音注,大与此别,不见之见,音胡炼反,张铣注云:龙吟水中,不见其身。李善注云:己谓龙也。皆谓在水中不显现其身,实违马旨。”

    〔一六〕刘良曰:“剡,削也。”

    〔一七〕“材”,文选作“裁”,同。

    〔一八〕“持”,宋本、大德本、朱藏元本、仿元本误作“特”,文选“檛”作“簻”,“特”作“持”。梦溪笔谈五:“马融笛赋云:裁以当簻便易持。李善注云:簻,马策也,裁笛以当马簻,故便易持。此缪说也,笛安可为马策。簻,管也,古人谓乐之管为簻,故潘岳笙赋云:脩簻内辟,余箫外逶。裁以当簻者,余器多裁众簻以成音,此笛但裁一簻,五音皆具,当簻之工,不假繁猥,所以便而易持也。”丹铅录袭用此说西溪丛语下驳存中说云:“据说文簻、檛并音张瓜反,箠也,不闻以簻为乐管。潘岳笙赋乃用檛字,云:脩檛内辟。注云:修,长;檛,大;辟,开也。自与簻字不同,言羌人裁之以当马策,言易执持,而复可吹也。”演繁露八:“予案急就章曰:吹鞭箛课后先。唐韵曰:箛,竹也。说文:,吹筒也。玉篇亦曰:,吹筒也,以竹为鞭,中空可吹,故曰吹鞭也。簻即马策,可以策马,又可为笛,一物两用,军旅之便,故云易持也。今行阵间皆有笛,即古吹鞭之制也,括岂不见急就章书,而臆立此难也耶”

    〔一九〕“京君明贤”,拾补校作“易京君明”,盖从文选也。初学记十六引长笛赋作“京房君明识音律”。

    〔二0〕“毕”字原无,朱筠、卢文弨俱据文选补“毕”字,今从之。李善注:“沈约宋书:笛,京房备其五音。”

    批把〔一〕

    谨按:此近世〔二〕乐家所作,不知谁也〔三〕。以手批把〔四〕,因以为〔五〕名〔六〕。长三尺五寸,法天地人与五行〔七〕,四弦象四时〔八〕。

    〔一〕拾补曰:“释名皆从木。”器按:它书引此,多作“琵琶”,琵琶,说文新附字。

    〔二〕玉篇琴部、白帖十八、事物纪原二引“世”作“代”。

    〔三〕朱筠曰:“玉篇琴部引此作近代乐家所制,不知所造。”案:书钞一一0、类聚四四引“谁”下有“作”字。初学记十六、白帖、段安节琵琶录、御览三八三引作“不知所起”,事物纪原作“

    不知其始”。

    〔四〕宋书乐志一、意林作“琵琶”。通典乐四、旧唐书音乐志二、通志乐二、御览作“以手琵琶之”。

    〔五〕意林“为”作“得”。

    〔六〕释名释乐器:“枇杷,本出于胡中,马上所鼓也,推手前曰枇,引手却曰杷,象其鼓时,因以为名也。”

    〔七〕朱筠曰:“玉篇琴部引作象三才五行。”

    〔八〕初学记、类聚、御览句末有“也”字。宋书乐志一:“琵琶,傅玄琵琶赋曰:汉遣乌孙公主嫁昆弥,念其行道思慕,故使工人裁筝、筑,为马上之乐。欲从方俗语,故名琵琶,取其易传于外国也。风俗通云:以手琵琶,因以为名。杜挚云:长城之役,弦而鼓之。并未详孰实,其器不列四厢。”旧唐书音乐志二:“琵琶,四弦,汉乐也。初,秦长城之役,有弦而鼓之者。及汉武帝嫁宗女于乌孙,乃裁筝、筑为马上乐,以慰其乡国之思。推而远之曰琵,引而近之曰琶,言其便于事也。今清乐奏琵琶,俗谓之秦汉子,圆体修颈而小,疑是弦之遗制。其他皆充上锐下,曲颈,形制稍大,疑此是汉制。兼似两制者,谓之秦汉,盖通用秦、汉之法。梁史称侯景之将害简文也,使太乐令彭隽齎曲颈琵琶就帝饮,则南朝似无。曲颈者,亦本出胡中。五弦琵琶稍小,盖北国所出。风俗通云:以手琵琶之。案旧琵琶,皆以木拨弹之,太宗贞观中始有手弹之法,今所谓搊琵琶者是也。风俗通所谓以手琶琵之,乃非用拨之义,岂上世固有搊之者耶

    竽

    谨按:礼记:“管三十六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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